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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期間措施(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出國與相關補償規定)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公告,自2月23日起至6月30日止,所有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除經報准同意者外,不得前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旅遊疫情警告、警示及注意地區

根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民國109年2月27日新聞稿所示資訊,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COVID-19),自109年2月23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國內所有醫院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如欲前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旅遊疫情警告、警示及注意地區(下稱限制區域)將受到一定限制。以下謹就受管制對象、限制區域、管制方法及程序、相關補償措施及可能衍生之爭議進行重點說明:
管制對象
根據衛福部新聞稿,目前如欲前往限制區域將受管制之對象包含:國內所有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其中「醫院」係指包含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在內之所有醫院,基層診所則不包含在內;而所謂「醫事人員」依醫療法第10條,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除上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外,醫院內部其他行政人員或工作人員目前尚不在衛福部公告受限對象之列,惟此等人員如欲於請假期間前往限制區域,醫院內部尚非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勞動基準法關於請假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限制區域
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受限制前往之區域,應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旅遊疫情第三級警告、第二級警示及第一級注意之地區為準。其中,第三級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包括轉機);第一級注意地區、第二級警示地區則須報准後始得前往(詳後述)。惟截至3月17日止,全球均已列入第三級警告、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地區,亦即,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不論前往任何國家或區域,均將受到管制。

管制方法及程序
依衛福部新聞稿說明,衛福部並非完全禁止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前往限制區域,而係應先經過「報准」程序後方得前往。至於報准程序將依前往區域分級有所不同,如係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警告區域,應向「衛福部」報准;如係前往第二級警示區域或第一級注意區域則係向「各所屬醫院」報准。

相關補償措施
針對財產損失部分,衛福部指出:對於醫院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因配合上開管制政策,所導致之預繳費用之損失,將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此外,因而取消前往其他國家之損失,也比照辦理予以補助或補償。另針對休假、請假之權益,衛福部強調:防疫期間仍鼓勵醫事人員適當休息,不強制停止各類休假,但如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或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可依人員要求遞延至疫期結束後1年。
惟應注意,上開對於財產損失及休假、請假之補償措施,除109年2月25日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中有指導性、綱要性之補助與補貼規定外,尚未有明確細節規範就補償範圍、補償數額、補償方法及補償程序等做進一步的明定,為此衛福部已邀集各界專家、學者研擬「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惟此規定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詳細規定仍待衛福部及立法機關完成立法後始見明朗。

可能衍生爭議
一、衛福部公告之管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依法行政原則,有待釐清
衛福部公告關於醫院醫事及社工人員前往限制區域須經報准之管制措施確有立即防止醫事人員、社工人員短缺之效果,亦可有效避免我國醫療資源癱瘓,然該措施可能涉及憲法第10條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行政院長及衛福部長於109年3月3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說明本措施之法源依據為紓困條例第7條、醫療法、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惟上述法條內容是否隱含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或其立法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明確,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仍有待主管機關、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後續釐清。

二、衛福部公告之受管制人員限於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亦有探討之空間
我國醫療機構依規模、功能之不同,區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各級醫院均擔任不同之照護任務與角色,此即分級醫療之目的所在。衛福部上述管制對象限於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而未包含基層診所人員,如以儲備防疫資源與能量為目的,兩者限制之差異是否合理,似值推求。
再者,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三者於規模、功能與防疫能量等方面均有明顯分別,且整體醫療體系分級系統對各級機構亦有不同目的考量,惟上述管制出境措施並未就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三者為區別對待,而係一概予以限制,此類措施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探討空間;此外,醫院之運作維繫,除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之外,仍須仰賴行政人員等其他工作人員,現階段僅管制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而未包括其他行政人員等維持醫院正常運作之工作人員,此種措施是否具備合理性,尚值研求。

違反管制措施之處置及救濟方式
除前述可能衍生之爭議外,醫院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違反管制措施,未經報准即前往限制區域,應如何處置?如上述管制措施之法源依據為紓困條例第7條,違反者是否應依同法第16條處以罰鍰?此等事項尚待釐清。倘醫院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果因違反出境管制措施,而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16條處以罰鍰,其仍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於窮盡一般救濟程序仍未獲救濟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為救濟。
此外,醫院之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如向衛福部或各所屬醫院提出出境申請卻遭否准時,應如何救濟?目前並無明確規範。依現行法制規範,醫院醫事人員或社工人員如申請係向衛福部或公立醫院申請,遭其作成否准處分,因其性質上近似於行政處分,其應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惟如作成否准決定者係私立醫院,因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與醫院間僅為私法契約關係,恐僅得依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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